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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-12
14
发表于: 未分类 | 作者: xurenl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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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早上去找了吴虎

他说我需要缴纳4000的赔偿金

因为在试用期内,不需要缴纳违约金10000元,但是这4000元是为了招录我个人而产生的费用,理应由我来赔偿。但是,我问他这个金额4000是怎么算的,他说这是公司规定。我无法认可。

公司招聘的时候,是自己开车去我们学校去的,就半天时间而已,不需要坐飞机赶过来,也没有租用任何展位,我觉得它无法证明确实为了招聘我花了4000元。

下一步,申请劳动仲裁吧。

: http://www.162cm.com/archives/7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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