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早上一早被闹钟吵醒,原来日程中今天要开庭,幸好没错过。
本来以为做为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定劳动合同,多少应当有点惩罚措施。晚上查到了:
但是,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是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,是不是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?按照劳动法的规定,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部订立劳动合同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所以一般的理解是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部订立劳动合同的,劳动者不能依据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取得经济补偿金,但可以依据《违反<劳动法>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》取得赔偿,但是,劳动者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,所以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下,要取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,难度还是比较大的。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,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只是被责令改正,并没有赋予劳动监察机关对其罚款的权利。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主管机关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,这也许算是对劳动者的行政途径的保护吧。
今天让我见识到了什么叫狐狸的狡猾,什么都不认帐。我的电子邮件和视听证据,都不被采信,原因是,电子邮件证据没经过公证,而录音资料未经当事人许可。好吧,那加班呢?我们单位的考勤记录中没有。这个我….无语。
我一路在思考,为什么用人单位可以这样嚣张呢?原因在于,违法成本太低了!首先做为审判机关根本不会去协助劳动者收集证据啊什么的,今天还说了两句让我非常反感的话:一开庭仲裁员就跟我说,视听材料需要做司法鉴定,这个成本是非常高的,他不建议我做。然后后来自言自语说了这么一句:这四月分才几天就四千五,不正常嘛。这怎么可能!
我气坏了,仲裁员说话可以加主观臆断啊?
做为司法机关的劳动局不积极的话,剩下的证据采集工作就太难了。劳动者能跑过去跟单位说,啊,我要告你们,你们配合一下,做一下录音吧!或者说我要采集证据,麻烦你在这加班单上签个字吧!
再者,违法了,劳动者举证了,又怎么样呢?看这句话: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,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只是被责令改正,并没有赋予劳动监察机关对其罚款的权利就是说,就算最后证明是用人单位的过失,也需要劳动者举证,说明其损失额度。如果你确实受了损失,你必须举证证明具体数额,否则司法机关无法为劳动者讨公道,因为他就算说这个损失是一块钱,用人单位也可以说:冤枉,其实顶多五毛钱。
我的官司可能下周就能判下来,但是我估计按这种情况,顶多赔上几千块钱。相对我应得的,太少了,我宁把这点钱挥霍了去和它斗一斗。不知道有没有懂行的朋友,或是有比较强的媒体资源的,帮我个忙?
找个学法律的同学帮帮忙吧
我想机会不大, 因为你都已经说了违法的成本对他们来说简单是小菜一碟.
这是特色,我们的法律还没有做到保护弱者限制强权的地步。
omg,太可怕了,你最近怎么这样了……
我靠,你的评论。。。什么都不发也可以啊?
是啊 我们靠工资吃饭
干活拿钱是基本规则 这个游戏规则是我们的命根子,绝不可以被破坏!
你应该让他们尝尝什么叫钉子劳动者,否则他们会一路笑下去的,即使是罚款,那点钱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不算什么。
结果如何?
嘿嘿 可以考虑
这回真把我给惹毛了
可以不给加班费 不给上保险 借着上税的机会克扣工资我也忍 但是他妈的不给我工资 翻脸不认,这就太过了!
必须给以打击!
除非你有很多时间和他们耗。